Article 32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时限内,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