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机构和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五)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工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及时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对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协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请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Chapter 3形式和范围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与代理;
(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刑事案件中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合理确定承办律师。
(一)法律咨询;
(二)程序选择建议;
(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选拔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或者值班律师库,值班律师从值班律师名册或者值班律师库中确定。
(一)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
(二)因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三)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四)因农作物受到损害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赔偿;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六)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六)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事项,主张相关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Chapter 4程序和实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相关机关。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个人诚信承诺,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线上办理、就近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出现暂时经济困难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受援人失去联系或者死亡,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援人。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开庭日期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法律援助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援助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人员。
Chapter 5保障和监督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干涉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干涉行为;有权控告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法律援助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机制,通过案卷检查、回访受援人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