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时限内,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