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供销合作社,是指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发挥为农服务作用。
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的成员社。
供销合作社组建的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供销合作社授权范围内履行社有资本出资人职责。
供销合作社章程应当包括组织结构、职能任务、财务管理等内容。
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应当创新治理机制,理顺与社有企业的关系,构建以联合组织为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规范治理结构,加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结合实际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
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和城乡居民提供生产资料供应、生产托管、农产品收储加工、农业技术推广等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城乡社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农副产品与日用消费品流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
征收、征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和运营。
未经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授权,擅自使用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标识专用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