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未经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授权,擅自使用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标识专用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