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发挥为农服务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