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5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18年11月30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9月24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8月29日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挂架、伞、蓬等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尺寸;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产生噪音污染或者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一)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驾驶人、乘车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六)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
(七)不得醉酒驾驶;
(八)不得逆向行驶;
(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十)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十一)不得双手离把;
(十二)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三)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四)遵守交通管制规定;
(十五)其他道路通行管理的规定。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等相关责任保险。
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区域的,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
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学校、商场、公园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地和设施。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没有设置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行驶证和号牌,并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