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

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区域的,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

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学校、商场、公园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地和设施。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没有设置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