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悬挂号牌、不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行驶证和号牌,并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