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委托社会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召开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