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