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
(二)爆破、打井、采矿、钻探;
(三)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四)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六)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