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确因建设需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

(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