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