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4年8月22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
(一)以功能复合、土地和建筑物利用效率提升为重点,合理配置产业服务设施,推进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二)以消除具有重大灾害风险的空间隐患、增强城市生命线系统可靠性、合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标准为重点,健全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三)以建设“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为重点,提升社区宜居水平;
(四)以体现城市发展历史的连续性为重点,全面梳理和保护利用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
(五)以提升公共空间的服务品质为重点,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和规模,完善布局、优化功能;
(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七)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八)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等能力;
(九)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在城市更新中应当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由相关方面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依托城市更新数字化应用,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保障。
Chapter 2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规划一致性审查。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总体目标、更新片区划分、项目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市区重点更新片区。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在城市更新中的应用。
台州湾新区片区策划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明确片区发展目标、功能业态、空间风貌、公共要素配置、项目安排、运营模式等内容,对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等提出保护修复要求。
片区策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批准片区策划方案时,需要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Chapter 3城市更新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统筹和运营方案、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内容。
城市更新中涉及土地供应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
市区重点更新片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鼓励对历史文化资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活化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业主共有的设施与公共空间,可以依法通过改建、扩建用于补充小区便民服务设施等。
实施老旧闲置厂房更新的,经依法改变房屋用途后,可以对厂房进行改造,鼓励用于补充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创新创意产业。
实施老旧商业、商务楼宇更新的,应当完善使用功能,优化业态结构,可以依法引入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
实施公共服务设施更新的,应当按照民生需求优化功能、丰富供给,补足便民服务设施。
鼓励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对学校、文体场馆、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进行更新改造,提升设施应急避难服务水平。
Chapter 4城市更新保障
对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照宗地单独供地的,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与邻宗土地一并开发,按照划拨或者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中可以依法利用空地和存量用房增设、改建公共服务设施。
(一)老旧小区既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用于养老、托育、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用途;
(二)既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既有商业类和服务业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
(三)既有居住类建筑增(扩)建部分可以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
对利用小区内空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可以不增收土地价款。
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通过盘活存量与改扩建有机结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筹集城市更新资金。统筹采取经营性资产注入、融资贴息、更新奖补等方式,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