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在城市更新中应当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