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