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4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得到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河北省委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为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五)省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
(六)省人民政府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年度财政决算;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依法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五)省国土空间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及实施情况;
(六)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及调查评估报告;
(八)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九)依法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结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建议,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建议等。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重大事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认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有关重大事项经审议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审议意见转交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
对依法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
违反前两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