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听取本级国家机关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五)省国土空间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及实施情况;
(六)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及调查评估报告;
(八)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九)依法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