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9,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地、湿地、公共绿地、野生动植物等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林长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加强林草资源生态保护,提升林草生态系统质量,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林草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实施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等重点工程。
(三)加强林草资源灾害防控,提升火灾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控能力。
(四)巩固扩大国家重点林区、农垦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推动林区林场可持续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五)加强林草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林草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数字化、智慧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基础配套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七)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科学、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加强林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八)探索完善林业碳汇交易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林权价值增值。
(九)加强林草资金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森工企业相关负责人兼任承接林草资源行政管理权力的市(地)的市级副林长;农垦企业所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接林草资源行政管理权力的市(地)的市级副林长。森工企业所属林业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接林草资源行政管理权力的县(市、区)的县级副林长;农垦企业所属农(牧)场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接林草资源行政管理权力的县(市、区)的县级副林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省级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工作,指导省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林长制相关工作。
省级林长负责督导责任区域内林长制工作落实,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市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林草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林草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行政执法等有关问题。
(一)组织编制责任区域林业、草原等发展规划,制定保护发展目标,组织领导林草资源保护、修复等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二)推动深化林业改革,引导培育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三)支持林草产业发展,加强森林经营,推动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加强林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四)推动加强林草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力量,提升林草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质量,保障林草资源安全;
(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林草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六)林长制工作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加强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建立基层护林组织体系;
(二)督促指导村级林长履行职责,强化对生态护林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
(三)督促指导相关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科学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四)开展林草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五)协助处理破坏林草资源等违法犯罪问题;
(六)林长制工作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责任,合理划分生态护林员管护区域,严格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对发现的破坏林草资源行为应当劝阻,并向上级林长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对发现的森林草原火情、有害生物灾情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协助做好相关隐患整改工作;
(四)协助督促指导相关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五)开展林草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林长制工作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省、市、县级林长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林长会议。
建立“林长+警长”执法工作机制,推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调联动,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
建立“林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发挥公益诉讼监督作用,依法查处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跨责任区域的工作协调机制。
林长公示牌应当设立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牌内容包含林长、副林长的姓名、职务、职责、责任区域、举报电话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林草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被约谈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发现火情、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并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责任区域的林长报告。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域内发生损害林草资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相关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查处职责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