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本省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组织体系。省级设总林长、副总林长、省级林长,市、县、乡级设林长、副林长,村级设林长,结合实际分区(片)负责。森工、农垦企业设企业林长、副林长,与其他有林草资源的中省直单位共同纳入林长制组织体系。
森工企业相关负责人兼任承接林草资源行政管理权力的市(地)的市级副林长;农垦企业所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接林草资源行政管理权力的市(地)的市级副林长。森工企业所属林业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接林草资源行政管理权力的县(市、区)的县级副林长;农垦企业所属农(牧)场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接林草资源行政管理权力的县(市、区)的县级副林长。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