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4年8月19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自住房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对农村自建住房实施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实施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对村民建房行为进行引导。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注重地域特色,体现乡土风情,统筹考虑乡村建设、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愿等因素,结合宅基地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零星分散居住的村民逐步向村庄集中建设区域集中。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村民自建住房选址应当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沟等灾害易发地段建房,禁止通过切坡方式建房。
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会议讨论通过,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日不少于三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开工前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窗口提出建房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现场开工查验。符合开工条件的,可以开工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同村庄的风貌定位,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村民自建住房可以免费选用政府提供的设计图册,也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设计图纸。
村民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房可以选用设计图册,委托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建设三层以上或者有地下室的住房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村民自建住房鼓励推广应用节能低碳、安全性好、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鼓励采用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
(一)严格执行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操作规程施工;
(二)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农村自建住房建设项目,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三)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建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积极培育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为村民建房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