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开工前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窗口提出建房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现场开工查验。符合开工条件的,可以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