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会议讨论通过,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日不少于三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