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注重地域特色,体现乡土风情,统筹考虑乡村建设、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愿等因素,结合宅基地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零星分散居住的村民逐步向村庄集中建设区域集中。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