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0,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4年11月5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流域,包括鄢陵县、长葛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贾鲁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水生态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水生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对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河南长葛双洎河国家湿地公园加强水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设施建设,丰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水生态保护意识。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按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生态环境保护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置;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贾鲁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开展协同执法。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贾鲁河保护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工作,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贾鲁河支流双洎河水质控制目标,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贾鲁河支流双洎河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科学防治措施,维护河道自然生态岸线,提高贾鲁河流域的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鼓励对尾水进行资源化利用。
新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已设立的工业园区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应当制定改造方案,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农村和工业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配套建设尾水湿地,通过水生植物和微生物作用等净化水质、修复水生态环境。
进入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水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等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活动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
贾鲁河流域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工程项目,应当制定工程度汛方案,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一)跨(穿)河、跨(穿)堤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临河设施;
(二)修筑拦河设施;
(三)设置雨洪水入河排水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其护堤地。具体保护管理区域范围由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贾鲁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产业和建设项目,科学论证规划、动态调整已编制的贾鲁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一)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
(二)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
(五)擅自取土、取水、排水;
(六)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等;
(七)在河道堤防堤肩、堤坡开垦或者种植农作物、放牧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八)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三项中的禁止游泳、垂钓的区域,由贾鲁河流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公布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