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贾鲁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实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实行水量调度和防洪排涝的动态监测与数据信息共享,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贾鲁河流域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工程项目,应当制定工程度汛方案,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