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

(三)餐饮场所、商场、宾馆;

(四)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小汽车及候车场所;

(五)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

(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以上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