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三)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四)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小汽车及候车场所;(五)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以上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