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年检;

(二)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保持犬只卫生,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七)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