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侮辱、殴打教职员工、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