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根据情节可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