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电力等专业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由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信息应当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第四项、第五项信息应当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