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处置生活垃圾;

(四)建设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的生活垃圾转运站;

(五)建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的堆放场所;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未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九)建造坟墓;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