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从事采砂、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林活动;

(五)倾倒或者填埋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向水域倾倒生活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七)在水域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八)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九)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