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露营、野炊或者清洗车辆、衣物等可能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
(三)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四)丢弃和掩埋动物尸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