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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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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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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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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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Chapter 2人民代表大会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辞职;
(八)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构不成议案的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或单位在大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负责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或单位再作答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Chapter 3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应出席主席团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主席团会议的,其主席团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根据主席团的要求列席会议。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未列入大会议程的,由主席团审议,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有关机关或组织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五)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专题调研、评议等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意见建议,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七)接受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八)组织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当选是否有效,并公布代表名单;
(十)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一)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Chapter 4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处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三)宣传贯彻并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议政等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五)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接待和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七)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八)受理代表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联系和安排有关事宜;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或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Chapter 5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主席团成员,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期至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为止。
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代表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报告中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是否有效以及对个别代表暂不确认当选结果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确认,由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Chapter 6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
(二)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议题持代表证开展视察,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做好准备;
(三)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积极参加主席团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密切联系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