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下列工作: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未列入大会议程的,由主席团审议,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有关机关或组织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五)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专题调研、评议等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意见建议,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七)接受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八)组织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当选是否有效,并公布代表名单;
(十)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一)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