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总工会参加;在处理重大疑难劳动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在职工中推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从工会工作者和职工中推选产生。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劳动模范等担任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从工会工作者和职工中推选产生。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奉公守法、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县级以上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应当定期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管理办法由省总工会制定。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
(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四)调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依法改正;
(五)提请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规定落实情况;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依法参与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八)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劳动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九)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职工职业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十一)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十二)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办理上级工会交办的劳动法律监督事项,并报告办理结果。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或者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困难的,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指导帮助。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通过实地检查、网络巡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经常性监督,对发现的劳动关系风险隐患,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当组织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其所属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该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者协商无效的,由其所属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该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用人单位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总工会就本行政区域劳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以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工会。
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配套补助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
(一)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