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

县级以上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从工会工作者和职工中推选产生。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劳动模范等担任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从工会工作者和职工中推选产生。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