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总工会参加;在处理重大疑难劳动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