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线索应当登记,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当组织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其所属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该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者协商无效的,由其所属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该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用人单位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总工会就本行政区域劳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以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