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4,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9 articles
(2024年8月27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相关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挖掘需求、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道路修复方案、大型施工项目的地质勘探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单位以及燃气、供电、供水、通信等管线单位进行现场勘查。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审批情况;在作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挖掘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施工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一)督促挖掘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施工;
(二)协调解决城市道路挖掘施工中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与管线单位和挖掘路段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并指导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前应当征询相关设施权属单位对挖掘施工的意见,并书面告知挖掘路段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施工信息。
(一)规范设置醒目的公示牌,公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施工方、监理方、现场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指示车辆提前绕行;
(三)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规范设置封闭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有序堆放施工材料;
(四)设置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并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五)施工中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绿化、排水、交通安全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地下管线;
(六)按照环保要求做好扬尘、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及附属设施修复完成后,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及相关设施权属单位检查验收,并邀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资料、变更图纸和技术资料备案。
城市道路修复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内该路段的道路维护,发生返修情形的应当办理挖掘审批手续并及时修复,其保修期自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