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召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单位以及燃气、供电、供水、通信等管线单位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六月可以对部分计划进行调整。同一路段上的不同挖掘工程应当集中统筹安排进行,避免重复开挖、多头开挖。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