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挖掘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道路及附属设施修复,或者建设单位不履行道路返修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