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7,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4年8月29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地域空间,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开展游览、度假、休闲、研学、康养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乡村旅游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旅游促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综合行政执法、民族宗教、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促进相关工作。
乡村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作用,依法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和品牌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指导乡村旅游纠纷调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为会员创业创新、交流合作、人才培养等提供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资源普查评价和乡村旅游统计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明确空间布局、重点区域、业态类型、基础设施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文物保护等强制性规定,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的细化实施和监督管理,引导合理有序新建、扩建、改建乡村旅游项目,指导核定乡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低碳旅游发展评价机制,建设绿色低碳旅游产业发展体系,拓宽生态价值转化的乡村旅游路径,推进乡村旅游产业低碳、零碳转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低碳、降碳、节能、循环等技术的应用普及,支持开发低碳、零碳度假产品,推广碳标签产品。
鼓励开发个性化、多样化、定制化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发展乡村旅游夜间经济、低空旅游业态。
鼓励开发农副产品、手工艺品、文化创意产品等特色旅游商品,建设特色交易市场、旅游商店、电商平台,促进乡村旅游消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一体品质文化生活圈建设,推行艺术乡建、文化特派员等制度,引导农村文化礼堂、乡村博物馆、乡村文旅驿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等文化空间提升功能,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打造乡村旅游文化主题品牌。
支持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挖掘乡村传统历史、节庆民俗,依托优秀传统文化发展乡村旅游。
鼓励乡村旅游与乡村群众性文体活动融合,与设计、音乐、美术、动漫、科技等文化创意活动融合,增强乡村旅游文化体验。
支持乡村旅游整村连片发展、精品乡村旅游路线联合开发。鼓励村级组织采取结对、组团、合作等方式,整体开发、集约利用乡村旅游资源,推进设施、技术、产品、服务、人才等共建共享。
鼓励打造具有运动、休闲、娱乐、研学、住宿、餐饮等复合功能的乡村旅游综合体。
鼓励乡村旅游项目专业化、集约化运营,发挥专业运营团队集聚资源、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运营招商、集约管理等作用。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系统集成信息查询、景点展示、智能导览、风险预警、线上预约、信用评价等功能,向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鼓励乡村旅游新技术场景的开发应用,打造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智慧文旅创客基地,发展云旅游、云演艺、云直播、云展览等创新业态,增强乡村旅游科技体验。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资源、资金、人力等要素,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等市场主体,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鼓励和引导乡村旅游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推广以资源、资产入股方式获取租金、薪金、股金等共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支持乡村旅游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积极为乡村建设提供公益支持。
鼓励打造民宿管家培训基地,推广实施民宿管家国家职业标准,推进民宿管家专业化、职业化培训。
露营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消防、食品、卫生、防灾、生态环境保护等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露营经营者、旅游者应当规范使用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乡村旅游消费促进政策,推动品质消费普及普惠,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
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鼓励保险机构向乡村旅游延伸保险业务,开发针对性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乡村旅游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理赔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开通连接景区镇、景区村和乡村旅游集聚区的客运专线,探索乡村旅游公交定制服务,设置共享交通设施。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合理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站点,为乡村旅游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急救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用地纳入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范围,每年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盘活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闲置厂房等,用于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青年入乡参与乡村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工)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与乡村旅游经营者合作,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鼓励乡村旅游行业组织、经营者依法制定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会议会展、民俗节庆、影视摄影等平台载体,拓展线上传播渠道,加强乡村旅游品牌的宣传推广,支持扩大安吉余村世界最佳旅游乡村的影响力。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规划、创意设计、管理咨询、营销推广等专业机构和团队开展合作,共同开发培育和宣传推广乡村旅游品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引导标识系统等建设,改善境内外银行卡受理环境,提升乡村旅游便利性。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玻璃栈道、室内冰雪冰雕、露营营地的日常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乡村旅游项目中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内河旅游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充气式游乐设施安全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为特种设备目录外的小火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体育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射箭、全地形车以及非通航水域内摩托艇等体育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国家、省有关规定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有一定风险的乡村旅游项目,市、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部门间协商协调,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运营特性、涉及行业领域、监管技术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发现的乡村旅游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告知乡村旅游经营者。
对无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和规范的乡村旅游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制定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旅游项目安全事故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归集和共享,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安全事故隐患。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乡村旅游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机制,全面、准确记录乡村旅游经营者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和共享信用信息,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参加乡村旅游中发生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一)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未依法配合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