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用地纳入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范围,每年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盘活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闲置厂房等,用于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