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8,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4年8月22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提高电梯应急救援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一)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电梯的产品质量、运行状况、维护保养质量、定期检验、自行检测情况和远程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故障频率高、投诉多和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四)构建电梯安全综合监管平台;
(五)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电梯事故;
(六)指导电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维护保养等保险产品服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安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车站、行人过街设施等公共交通场所安装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运用远程监测装置,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对已投入使用电梯实现轿厢和井道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各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和井道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值班电话等;
(三)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能够有效使用,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四)为电梯轿厢和井道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提供便利条件;
(五)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设置停用标志,立即组织修理,并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预计修复时间;
(六)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签订规范的维护保养合同;
(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八)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逐台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九)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如实记录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二)安排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
(四)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电梯安装使用与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一)在电梯轿厢内嬉戏、打闹、蹦跳、倚靠电梯门,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或者电梯安全相关标志、标识等;
(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等乘用电梯;
(五)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六)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七)运送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足以造成电梯损坏的其他物品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八)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
(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
(四)涉及使用安全投诉多;
(五)遭受水浸、火灾、雷击等灾害影响;
(六)需要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更新、报废。
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