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值班电话等;

(三)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能够有效使用,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四)为电梯轿厢和井道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提供便利条件;

(五)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设置停用标志,立即组织修理,并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预计修复时间;

(六)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签订规范的维护保养合同;

(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八)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逐台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九)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