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电梯乘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电梯轿厢内嬉戏、打闹、蹦跳、倚靠电梯门,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或者电梯安全相关标志、标识等;
(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等乘用电梯;
(五)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六)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七)运送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足以造成电梯损坏的其他物品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八)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